定义变量
介绍PL/SQL中变量的声明,以及该变量在代码中的作用域。
变量声明
变量声明语法请参见图1。
图 1 declare_variable::=
对以上语法格式的解释如下:
- variable_name:变量名。
- type:变量类型。
- value:该变量的初始值(如果不给定初始值,则初始为NULL)。value也可以是表达式。
示例
postgres=# DECLARE
emp_id INTEGER := 7788; --定义变量并赋值
BEGIN
emp_id := 5*7784; --变量赋值
END;
/
变量类型除了支持基本类型,还可以是使用%TYPE和%ROWTYPE去声明一些与其他表字段或表结构本身相关的变量。
%TYPE属性
%TYPE主要用于声明某个与其他变量类型(例如,表中某列的类型)相同的变量。假如我们想定义一个my_name变量,它的变量类型与employee的firstname类型相同,我们可以通过如下定义:
my_name employee.firstname%TYPE
这样定义可以带来两个好处,首先,我们不用预先知道employee 表的firstname类型具体是什么。其次,即使之后firstname类型有了变化,我们也不需要再次修改my_name的类型。
%ROWTYPE属性
%ROWTYPE属性主要用于对一组数据的类型声明,用于存储表中的一行数据或从游标匹配的结果。假如,我们需要一组数据,该组数据的字段名称与字段类型都与employee表相同。我们可以通过如下定义:
my_employee employee%ROWTYPE
变量作用域
变量的作用域表示变量在代码块中的可访问性和可用性。只有在它的作用域内,变量才有效。
- 变量必须在declare部分声明,即必须建立BEGIN-END块。块结构也强制变量必须先声明后使用,即变量在过程内有不同作用域、不同的生存期。
- 同一变量可以在不同的作用域内定义多次,内层的定义会覆盖外层的定义。
- 在外部块定义的变量,可以在嵌套块中使用。但外部块不能访问嵌套块中的变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