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) 二方库规约
1.【强制】定义GAV遵从以下规则:
- GroupID格式:com.{公司/BU }.业务线.[子业务线],最多4级。
说明:{公司/BU}例如:alibaba/taobao/tmall/aliexpress等BU一级;子业务线可选。
正例:com.taobao.jstorm或 com.alibaba.dubbo.register
- ArtifactID格式:产品线名-模块名。语义不重复不遗漏,先到仓库中心去查证一下。
正例:dubbo-client / fastjson-api / jstorm-tool
- Version:详细规定参考下方。
2.【强制】二方库版本号命名方式:主版本号.次版本号.修订号
- 主版本号:当做了不兼容的API修改,或者增加了能改变产品方向的新功能。
- 次版本号:当做了向下兼容的功能性新增(新增类、接口等)。
- 修订号:修复bug,没有修改方法签名的功能加强,保持 API兼容性。
说明:起始版本号必须为:1.0.0,而不是0.0.1
3.【强制】线上应用不要依赖SNAPSHOT版本(安全包除外);正式发布的类库必须使用RELEASE版本号升级+1的方式,且版本号不允许覆盖升级,必须去中央仓库进行查证。
说明:不依赖SNAPSHOT版本是保证应用发布的幂等性。另外,也可以加快编译时的打包构建。
4.【强制】二方库的新增或升级,保持除功能点之外的其它jar包仲裁结果不变。如果有改变,必须明确评估和验证,建议进行dependency:resolve前后信息比对,如果仲裁结果完全不一致,那么通过dependency:tree命令,找出差异点,进行
5.【强制】二方库里可以定义枚举类型,参数可以使用枚举类型,但是接口返回值不允许使用枚举类型或者包含枚举类型的POJO对象。
6.【强制】依赖于一个二方库群时,必须定义一个统一版本变量,避免版本号不一致。
说明:依赖springframework-core,-context,-beans,它们都是同一个版本,可以定义一个变量来保存版本:${spring.version},定义依赖的时候,引用该版本。
7.【强制】禁止在子项目的pom依赖中出现相同的GroupId,相同的ArtifactId,但是不同的Version。
说明:在本地调试时会使用各子项目指定的版本号,但是合并成一个war,只能有一个版本号出现在最后的lib目录中。曾经出现过线下调试是正确的,发布到线上出故障的先例。
8.【推荐】所有pom文件中的依赖声明放在
说明:
里只是声明版本,并不实现引入,因此子项目需要显式的声明依赖,version和scope都读取自父pom。而 所有声明在主pom的 里的依赖都会自动引入,并默认被所有的子项目继承。
9.【推荐】二方库尽量不要有配置项,最低限度不要再增加配置项。
10.【参考】为避免应用二方库的依赖冲突问题,二方库发布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- 精简可控原则。移除一切不必要的API和依赖,只包含 Service API、必要的领域模型对象、Utils类、常量、枚举等。如果依赖其它二方库,尽量是provided引入,让二方库使用者去依赖具体版本号;无log具体实现,只依赖日志框架。
- 稳定可追溯原则。每个版本的变化应该被记录,二方库由谁维护,源码在哪里,都需要能方便查到。除非用户主动升级版本,否则公共二方库的行为不应该发生变化。